(2009年2月14日第五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福建省高等學校老年人體育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福建省教育廳領導下由高等學校老年人自愿結成的群眾體育團體,是福建省老年人體育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按照國家的體育工作和老齡工作方針、政策,面向全省高等學校離退休教職員工,團結高等學校老年體育愛好者,發動和組織老年人參加體育健身、養生和文體結合的活動,豐富老年人晚年生活和提高生活質量,增進身心健康,樹立良好的風尚,促進高校校園和諧,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第四條 老年人體育屬于康樂性質。各項活動都應該體現以人為本,健康、歡樂、安全、友誼,使參與者得到樂趣,增進身心健康。本會的精神是“獻愛老心,架康樂橋”。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是:
1.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健身、養生知識,逐步成為學習型組織。
2.組織、宣傳和指導高等學校開展老年人健身、養生活動;
3.舉辦全省和地區或校際間的高等學校老年人體育健身比賽和展示活動;
4.參加全省、全國或其他系統舉辦的老年人體育活動,開展與港、澳、臺地區和國外的高等學校老年體育組織的友好交往;
5.開展老年體育的科學研究;
6.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7.培訓老年體育骨干。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我省各高等學校老年人體育協會均為本會團體會員。各高等學校離退休教職員工,承認本會章程,自愿加入本會,可由本校老年人體育協會吸收為個人會員,并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1.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并享受優待的權利;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2.交納團體會費;
3.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承擔本會委托的各項工作。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 省高等學校老年人體育協會的領導機構是福建省高等學校老年人體育協會委員會,由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省教育廳和各高等學校老年體協推薦委員候選人,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省高校老年體協辦公會議提出,報請省委教育工委和教育廳批準。
第十條 省高等學校老年人體育協會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由代表大會在當選委員中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年齡不超過75歲。如因職務變動原則上由新任主席繼任省高校老年體協委員并上報備案。經組織批準在職的委員,如工作變動,其資格自動消失。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副秘書長由辦公會議決定聘任。
高校的省老年體協委員由省高校老年體協推薦,省委教育工委組織部審定。
第十一條 省高等學校老年人體育協會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情況提前或推遲召開。到會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其通過的事項即屬有效。
第十二條 在委員會休會期間,由主席和秘書長等組成辦公會議,處理日常工作。并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協調各專項協會開展工作,如工作需要,也可邀請有關副主席參加辦公會議。
第十三條 省高等學校老年人體育協會設顧問,聘請德高望重的老領導、老同志或在職領導擔任。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省教育廳撥款,團體會費收入,社會贊助或捐贈,有關部門補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高等學校老年人體育協會,可根據本章程的精神,擬定協會章程。
第十六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福建省高等學校老年人體育協會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省高等學校老年人體育協會代表大會通過后施行,并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省教育廳和福建省老年人體育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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